普宁法院公告送达(翁起情)
更新时间:2024-01-24 已浏览:15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865号 翁起情: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起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28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借款本金81303.58元及罚息(截止至2023年2月20日,罚息为3737.52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9375%计;其中应扣除被执行人已归还的罚息8576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28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翁起情的财产(以81303.5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3)粤5281执286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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