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许炎琳)

更新时间:2024-01-15 已浏览:271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2862

许炎琳

被执行人张康生、许炎琳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2862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缴交诉讼费6047.72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2862结案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康生、许炎琳追缴诉讼费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粤528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现本院(2023)粤52812325号案件执行到被执行人张康生、许炎琳案款14451.83元,该款扣除执行费后,已支付被执行人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047.72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