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许炎琳)
更新时间:2024-01-15 已浏览:271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862号 许炎琳: 被执行人张康生、许炎琳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286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缴交诉讼费6047.72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2862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康生、许炎琳追缴诉讼费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粤528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现本院(2023)粤5281执2325号案件执行到被执行人张康生、许炎琳案款14451.83元,该款扣除执行费后,已支付被执行人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047.72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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