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东莞市恒大喷雾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4-04-01 已浏览:3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500

东莞市恒大喷雾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普宁祥兴融汇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大喷雾喷涂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500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大喷雾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祥兴融汇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2240.08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2240.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普宁祥兴融汇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享有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大喷雾喷涂设备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其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车辆识别号:LFV3A24GXH3006842,发动机号:083951,机动车登记编号:粤S5RX73)以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500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4)粤5281500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大喷雾喷涂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以182240.0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