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王海亮)

更新时间:2023-09-13 已浏览:40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2181

王海亮

申请执行人刘金艳被执行人王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2181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货款124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22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2181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王海亮的财产(以13352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