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马勤华)

更新时间:2023-09-12 已浏览:277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示

我院于2022713日作出(20225281刑初274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马勤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查,罪犯马勤华因于202367汕头潮南民生医院生育一男婴,现处于哺乳该婴儿期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马勤华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3912日起至2023918日止。对上述公示对象、事实有异议,请于2023918日来电来信向我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电话:0663-2935132

联系人:蔡艺强、邱渝龙、许玉旋,

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

邮编:515300

普宁市人民法院

年九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