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马勤华)
更新时间:2023-09-12 已浏览:277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粤528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马勤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查,罪犯马勤华因于2023年6月7日在汕头潮南民生医院生育一男婴,现处于哺乳该婴儿期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马勤华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3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对上述公示对象、事实有异议,请于2023年9月18日来电来信向我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电话:0663-2935132 联系人:蔡艺强、邱渝龙、许玉旋, 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 邮编:515300 普宁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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