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3-02-08 已浏览:414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37号 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付还租金40429.3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40429.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至还清租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30.6元,公告费560元。四、负担本案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以41819.9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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