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对朱喜全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8-04 已浏览:826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1618

朱喜全:

申请执行人杨其林与被执行人朱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1618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杨其林付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杨其林付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25;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2)粤528116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朱喜全的财产(以5052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