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3-08 已浏览:105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5281民初3159号

江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佳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8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向原告广东美佳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95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5元,由被告江强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东美佳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预交并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