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苏培平)

更新时间:2024-04-24 已浏览:15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4)粤5281850

苏培平

申请执行人陈克勤被执行人苏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850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955999.62元及利息[利息以955999.6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负担本案执行费。

22024)粤5281850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苏培平的财产(以955999.6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4)粤5281850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