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旭彬)

更新时间:2023-10-30 已浏览:12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2373

陈旭彬

申请执行人冯秋松被执行人陈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2373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8104元及利息(以18104元为基数,自202351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745%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其预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36.25元;

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2373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旭彬的财产(以18240.2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