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协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凭祥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洪流、许若文)3

更新时间:2023-10-30 已浏览:154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2)粤52811550

普宁市协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凭祥粤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洪流、许若文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协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凭祥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洪流、许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1550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普宁市协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凭祥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洪流、许若文的财产(以53491798.87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