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杨海东)

更新时间:2023-09-13 已浏览:472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2200

杨海东

申请执行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被执行人杨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2200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202211日至20221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28.09元及逾期违约金1130.77元(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2114日,自2022115日起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以累计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日3‰计付);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2200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杨海东的财产(以4058.8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