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陈凯豪)

更新时间:2023-09-10 已浏览:290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2183

陈凯豪

申请执行人廖耿鑫被执行人陈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2183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为基数,自2023319日起按2023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63.28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2183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凯豪的财产(以23463.2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