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钟明水)
更新时间:2023-06-14 已浏览:34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1358号 钟明水: 申请执行人陈少川与被执行人钟明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135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货款149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付);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13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钟明水的财产(以1497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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