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文书(叶楚江)
更新时间:2023-06-05 已浏览:49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281执恢167号 叶楚江: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楚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恢16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恢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楚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恢167号 叶楚江: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楚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恢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叶楚江的财产(以21076.1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