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孙双宝)

更新时间:2023-06-02 已浏览:297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224

孙双宝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孙双宝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224失信决定书,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双宝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2023)粤5281224限制消费令,限制如下:(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向本院举报,举报电话:0663-2935118

32023)粤5281224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双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