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广东嘉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3-05-26 已浏览:38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1307

广东嘉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嘉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2023)粤528113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付还工程款2130599元(含保修金763000元)及其利息(以1367599元为基数,自20171028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763000元为基数,自2018921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2130599元为基数,自20198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先垫付的保全费5000元。

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1307号报告财产令,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23)粤52811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嘉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2135599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