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

更新时间:2022-07-18 已浏览:141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22630日作出2022)粤5281刑初590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张佳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查,因张佳容2022117日生育一女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张佳容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718日至2022722日。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