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
更新时间:2022-07-18 已浏览:141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粤52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张佳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查,因张佳容于2022年1月17日生育一女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张佳容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2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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