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3-29 已浏览:105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5281民初3648号 黄伟涛: 本院受理原告江海勤与被告黄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81民初36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海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5.5元(原告已预交665.5元),减半收取计332.75元,由原告江海勤负担。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退回减半收取的332.75元诉讼费。 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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