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1-05 已浏览:143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1)粤5281民初2915号

魏钦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锡如与被告魏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8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向原告陈锡如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9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

二、驳回原告陈锡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16元(原告陈锡如已预交2365.16元),由被告魏钦华负担1095元,原告负担1270.16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1095元,原告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