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永鑫、杨田英、广东集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5-08-21 已浏览:51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1548号 陈永鑫、杨田英、广东集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培武与被执行人陈永鑫、杨田英、广东集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执15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陈永鑫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培武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万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为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利息);被执行人杨田英、广东集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永鑫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5)粤5281执1548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5)粤5281执15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永鑫、杨田英、广东集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以2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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