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文书(陈俊旭)

更新时间:2025-08-11 已浏览:514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5)粤52811677

陈俊旭

被执行人陈俊旭罚金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1677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向本院缴交罚金4000.00元。

22025)粤52811677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俊旭的财产(以4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5)粤52811677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