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陈丽敏)

更新时间:2025-07-25 已浏览:398 文章来源:原创

罪犯陈丽敏等人犯生产、销售假药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82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丽敏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宣判后,陈丽敏等人不服上诉,2025年4月11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52刑终70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丽敏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进行司法鉴定。普宁市人民医院对陈丽敏进行鉴定后,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鉴定结论:陈丽敏宫内妊娠,单活胎,孕26周。此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3日组织法医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罪犯陈丽敏系怀孕的妇女。因罪犯陈丽敏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陈丽敏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28日。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