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周鲁帝)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1656号 周鲁帝: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旭霞、周鲁帝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5281执16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姚旭霞、周鲁帝的财产(以911805.17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1656号 姚旭霞、周鲁帝: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旭霞、周鲁帝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5281执1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当金本金349600元及当期利息、综合费用、逾期还款违约金【当期利息(以月利率0.304%计)、综合费用(以月利率2.196%计)均以当金349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6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尚欠当金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还清当金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3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被执行人于2024年3月1日还款2600元从上述当期利息、综合费用、逾期还款违约金中扣除】; 二、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当金本金395695元及当期利息、综合费用、逾期还款违约金【当期利息(以月利率0.304%计)、综合费用(以月利率2.196%计)均以当金39569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3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尚欠当金为基数,自2024年3月4日起至还清当金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3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 三、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79元;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周鲁帝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河头村湖景花园1幢西梯17层东套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里私字第05321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周鲁帝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河头村湖景花园1幢西梯16层东套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里私字第05320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八、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23300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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