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吴树城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154号 吴树城: 申请执行人汪丽萍与被执行人吴树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15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如下:(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向本院举报,举报电话:0663-2935032。 2.(2025)粤5281执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吴树城的财产(以4021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树城在银行、网络资金等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以人民币4021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4.(2025)粤5281执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5)粤528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吴树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汪丽萍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2024)粤528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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