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颜国文)
更新时间:2025-07-16 已浏览:174 文章来源:原创
普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罪犯颜国文,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罪犯颜国文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126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颜国文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颜国文以其患有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罪犯颜国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9日。 如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5,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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