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颜国文)

更新时间:2025-07-16 已浏览:174 文章来源:原创

罪犯颜国文,男,19788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罪犯颜国文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126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颜国文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颜国文其患有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罪犯颜国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9日。

如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5,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