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汉生)

更新时间:2025-07-10 已浏览:39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5)粤5281623    

陈汉生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玲玲、深圳市嘉源佳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伟程、苏帆、普宁市汇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郑连吉、惠东县文强实业有限公司、陈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52816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汉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88号东岸花园32栋1号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0008405号]的查封,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何婵媛(身份证号码:430522********1424)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婵媛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何婵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汉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88号东岸花园32栋1号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0008405号]的抵押权登记并作废他项权证。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