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邱雪娇)

更新时间:2025-06-30 已浏览:17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5)粤5281执恢146

邱雪娇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奋亮、邱雪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恢14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以(2024)粤5281执16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奋亮、邱雪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2024)粤5281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奋亮、邱雪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22025)粤5281执恢146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奋亮、邱雪娇的财产(以208509.93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