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李秋生)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保95号 李秋生: 申请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前调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以2536382.8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 二、上述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2025)粤5281执前调33号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内容如下: (2024)粤528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启动执前和解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有和解意向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达成有效和解协议。主动履行完毕的,可节约执行成本,避免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可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经督促未履行或未达成有效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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