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林秀平)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1181号 林秀平: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钦好、林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118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林秀平在其继承吴文海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元、利息2168.5元及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的本金罚息50226.01元、利息罚息5032.18元,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金罚息以1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2168.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被执行人吴钦好对吴文海拖欠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元、利息2168.5元及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的本金罚息50226.01元、利息罚息5032.18元,自2024年10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金罚息以1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2168.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8%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5)粤5281执1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吴钦好、林秀平的财产(林秀平以其继承吴文海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本金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吴钦好以本金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5)粤5281执118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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