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杨俊斌、陈亿娜)

更新时间:2025-05-14 已浏览:276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962号

杨俊斌、陈亿娜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斌、陈亿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96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斌、陈亿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528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杨俊斌、陈亿娜的财产(以184680.6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2、(2025)粤5281执96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斌、陈亿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528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843.49元、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8月21日罚息为7738.9元、复利为129.92元;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6%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亿娜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流沙中市场北座西梯七层东套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3930144号)在最高额为303660元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付还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37.13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汇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22007

3、2025)粤5281执962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斌、陈亿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们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