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陈丽敏)

更新时间:2025-05-14 已浏览:425 文章来源:原创

罪犯陈丽敏,女,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罪犯陈丽敏犯生产,销售假药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82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丽敏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宣判后,陈丽敏等人上诉,后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陈丽敏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罪犯陈丽敏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7日。

如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5,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