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庄瑞丰 、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更新时间:2025-04-16 已浏览:25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恢42号

庄瑞丰、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庄瑞丰、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恢4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以(2022)粤5281执26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庄瑞丰、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庄瑞丰、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2、2025)粤5281执恢4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庄瑞丰、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22)粤528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庄瑞丰、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421880.5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3、2025)粤5281执恢42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庄瑞丰、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