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宝鹰汽车有限公司)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恢79号 普宁市宝鹰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汽远通货物运输(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宝鹰汽车有限公司、吴研妹、温加易、房潜港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恢7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恢复申请执行人中汽远通货物运输(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宝鹰汽车有限公司、吴研妹、温加易、房潜港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2、(2025)粤5281执恢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普宁市宝鹰汽车有限公司、吴研妹、温加易、房潜港的财产(以369308.63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5)粤5281执恢79号询价结果告知书,内容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通过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温加易名下车牌号为粤VEK203的汽车一辆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如下: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评估数据显示,该车辆的评估价为:8900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的评估数据显示,该车辆的评估价为:11957元。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以阿里拍卖大数据平台询价结果与京东大数据平台询价结果的平均值即10428.5元作为上述车辆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的参考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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