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苏帆、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源佳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伟程、惠东县文强实业有限公司、郑连吉)

更新时间:2025-03-19 已浏览:34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5)粤5281620

苏帆、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源佳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伟程、惠东县文强实业有限公司、郑连吉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帆、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源佳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伟程、惠东县文强实业有限公司、郑连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620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还贷款本金4700000元及本金罚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本金罚息1340143.58元;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金罚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04021%计付);

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连吉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88号东岸花园24栋3号房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818642号;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4078133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执行人惠东县文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黄排区水路狭径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10)第010665号;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24)惠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57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苏帆、郑连吉、杨伟程、深圳市嘉源佳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54081元(被执行人惠东县文强实业有限公司仅在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内清偿);

五、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预先垫付的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惠东县文强实业有限公司仅在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内清偿);

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5)粤5281620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苏帆、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源佳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伟程、惠东县文强实业有限公司、郑连吉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苏帆、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源佳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伟程、郑连吉以470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被执行人惠东县文强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32025)粤5281620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