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嘉达光电有限公司、杨伟程)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626号 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嘉达光电有限公司、杨伟程: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嘉达光电有限公司、杨伟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62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杨伟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059900元、利息1742926.25元及本金罚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本金罚息1364112.64元;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93个基点后再上浮30%计算,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福建嘉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诏安县闽粤边界贸易开发区北区的土地使用权及诏安县闽粤边界贸易加工区北区的房产〔证号:诏国用(2004)字第07810号、诏房权证贸企字第0700013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21)诏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029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伟程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执行人杨伟程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36801.63元(被执行人福建嘉达光电有限公司仅在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内清偿); 六、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预先垫付的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福建嘉达光电有限公司仅在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内清偿); 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5)粤5281执6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嘉达光电有限公司、杨伟程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杨伟程以22807826.2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被执行人福建嘉达光电有限公司以其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3、(2025)粤5281执626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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