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简彩虹)
更新时间:2025-03-11 已浏览:721 文章来源:原创
普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罪犯简彩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粤5281刑初68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简彩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简彩虹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经法定程序决定对简彩虹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2月13日,简彩虹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7月27日经法定程序决定对简彩虹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2024年12月13日,简彩虹向本院提交相关病历材料,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是否患有怀孕进行医学鉴定。普宁市人民医院对简彩虹进行鉴定后,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鉴定结论:简彩虹孕2产1孕18+6周单活胎。此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月25日组织法医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罪犯简彩虹系怀孕的妇女。因罪犯简彩虹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简彩虹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5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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