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爱平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1661号 陈爱平: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赖晓旭与被执行人陈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 (2024)粤5281执16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建新借款本金632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起诉时即2023年7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于2023年1月18日还款30000元应从上述利息中扣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的执行费;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120元。 2、(2024)粤5281执166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24)粤5281执166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如下:(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向本院举报,举报电话:0663-2935032。 4.(2024)粤5281执16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爱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建新、赖晓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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