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李漪榆、方国武)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1598号 李漪榆、方国武: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漪榆、方国武罚金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文书: 一、(2023)粤5281执15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漪榆、方国武的财产(以65916.4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二、(2023)粤5281执15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漪榆、方国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2023)粤5281执1598号李漪榆、方国武失信决定书,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漪榆、方国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四、(2023)粤5281执1598号李漪榆、方国武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3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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