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公告执行裁定书、司法委托告知书(涂惜林)
更新时间:2025-02-10 已浏览:33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299号 涂惜林: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立柱与被执行人涂惜林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粤5281执22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涂惜林的财产(以634002.3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二、(2023)粤5281执22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涂惜林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紫金路1号中海金沙里花园4座3205房的房产【证号:粤(2022)佛南不动产权第0158865号】。 三、(2023)粤5281执22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涂惜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叶立柱和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 四、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告知书,内容如下:因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需要,普宁市人民法院委托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协助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涂惜林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紫金路1号中海金沙里花园4座3205房的房产【证号:粤(2022)佛南不动产权第0158865号】并完成相关事宜。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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