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林俊源)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577号 林俊源: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俊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文书: (一)、(2023)粤5281执25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俊源在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为50000000000989441的股金21162股的冻结,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曾浩宇(身份证号码:445221********7815)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曾浩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曾浩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2023)粤5281执25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俊源在中国农业银行揭东支行账号为6228231396102473265的账户存款每月4375.6元。 二、上述冻结期限为1年,以人民币255000元为限。 (三)、(2023)粤5281执257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俊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四)、(2023)粤5281执2577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