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张丽明、杨新计)
更新时间:2025-02-07 已浏览:48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1795号 张丽明、杨新计: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何坑二级水电站、张丽明、杨新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5281执1795号评估勘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何坑二级水电站、张丽明、杨新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对被执行人普宁市何坑二级水电站名下位于普宁市船埔镇河坑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普府国用(2004)第特00834号]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价格进行现场评估、勘验,届时你们携带能代表到场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场,如你们不到场,不影响评估、勘验的正常进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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