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杨双眉、杨寻妹、普宁市吉眉水电站)
更新时间:2025-01-22 已浏览:734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625号 杨双眉、杨寻妹、普宁市吉眉水电站: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双眉、杨寻妹、普宁市吉眉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文书: (一)、(2024)粤5281执6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双眉名下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050003500303的越战伤残保障金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双眉名下位于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010001122453667的社保卡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寻妹名下位于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010001122679254的社保卡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双眉名下位于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010000545571776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2024)粤5281执6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5281执625号案件的执行。 (三)、(2024)粤5281执62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双眉名下位于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账户80010001135023128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寻妹名下位于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账户80010001135234708的冻结。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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