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邱乐旋、李浩然)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21号 邱乐旋、李浩然: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乐旋、李浩然典当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过程,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执2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乐旋、李浩然典当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528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邱乐旋、李浩然的财产(以1412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5)粤5281执21号传票,内容如下: 传唤被执行人邱乐旋、李浩然2025年2月10日10:00来到本院报到。 三、(2025)粤5281执21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乐旋、李浩然典当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528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付还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1350000元及利息、月综合费(利息以13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3%计算;月综合费以13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综合费率2.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浩然、邱乐旋名下位于普宁市流沙文竹南路东侧凯逸阳光12幢B座西梯27层东套2705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2021号、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2022号]在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13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执行人李浩然、邱乐旋付还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律师费62500元; 4、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266.5元; 5、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汇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 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21317 四、(2025)粤5281执21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乐旋、李浩然典当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已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们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特此通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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