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陈玩虹)

更新时间:2025-01-14 已浏览:47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1655号

陈玩虹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虹与被执行人陈玩虹、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执1655号传票,内容如下:

传唤被执行人陈玩虹2025年2月10日10:00来到本院报到。

二、2024)粤5281执1655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陈静虹与被执行人陈玩虹、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静虹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陈静虹付还借款393407.6元及利息(以393407.6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15.4%计,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应按年利率14.8%计算);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保全费3170元和公告费600元;

4、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8500元;

5、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汇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19780

三、2024)粤5281执165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静虹与被执行人陈玩虹、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四、2024)粤5281执1655号询价结果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虹与被执行人陈玩虹、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玩虹、林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林涛名下位于普宁市流沙大道北侧普宁国际商品城尚东一品(北区)第11幢西梯3层东套303房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普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722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进行定向询价。该局经函询评估公司,该房产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下同)746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39.63平方米,故该房产询价价格为1042896.47元。

现将询价结果送达你们,并以该价格作为参考价,以确定网络拍卖的起拍价。

特此通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