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韦武斌

更新时间:2025-01-13 已浏览:37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1382

韦武斌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佩燕、韦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1382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2425.14元、利息2637.65元及罚息(罚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截至2022年10月20日,罚息1302.30元;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9.4445%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46.5个基点后再上浮30%计算,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被执行人许佩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的执行费;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29.57元。

二、2024)粤52811382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4)粤52811382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许佩燕、韦武斌的财产(以65062.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四、2024)粤528113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4)粤5281执1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