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罗南斌)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保1136号 罗南斌: 我院执行申请人肖桂珊与被申请人罗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前调82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4)粤5281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启动执前和解督促程序。经查,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以93666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上述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2024)粤5281执前调823号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内容如下: (2024)粤5281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肖桂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启动执前和解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你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有和解意向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达成有效和解协议。主动履行完毕的,可节约执行成本,避免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可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经督促未履行或未达成有效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24)粤5281执保1136号询价结果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桂珊与被申请人罗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已查封的被申请人罗南斌名下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河滨路北侧(江景新城)1幢东梯22层东套的房产[证号:普房权证普交私20579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进行定向询价。该局经函询评估公司,该房产的询价结果为住宅基准价格人民币(下同)586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4.93平方米,故该房产询价价格为1202529.24元。 现将询价结果送达你们,并以该价格作为参考价,以确定网络拍卖的起拍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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