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黄少永)

更新时间:2025-01-06 已浏览:56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保2039号

黄少永

我院执行申请人龙元华与被申请人黄少永、陈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前调161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52民终699号和本院作出的(2023)粤528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启动执前和解督促程序。经查,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55915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上述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2024)粤5281 执前调1611 号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内容如下: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52 民终699 号和本院作出的(2023)粤5281 民初2389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元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启动执前和解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们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有和解意向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达成有效和解协议。主动履行完毕的,可节约执行成本,避免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可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经督促未履行或未达成有效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24)粤5281执保2039号询价结果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元华与被申请人黄少永、陈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已查封的被申请人陈镇明名下位于普宁市中信华府第3 幢单梯14 层西套1402 号的房产[证号:粤(2023)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9900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进行定向询价。该局经函询评估公司,该房产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下同)6499 /平方米,建筑面积223.98 平方米,故该房产询价价格为1455646.02元。

现将询价结果送达你们,并以该价格作为参考价,以确定网络拍卖的起拍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