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洪铁宾2)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恢609号 洪铁宾: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维美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铁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恢609号拍卖裁定书之二,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宁市维美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铁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粤528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4)粤5281执恢6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洪铁宾名下拥有的健身器材等设备一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洪铁宾名下拥有的健身器材等设备一批以清偿债务。 2、(2024)粤5281执恢609号委托告知书,告知如下:因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需要,普宁市人民法院委托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完成如下事宜:调查拍卖财产现状、保管司法拍卖财产的钥匙;制作照片、视频及司法拍卖财产的文档;接受司法拍卖财产现场看样预约及电话咨询;安排司法拍卖财产现场看样时间并通知看样人;维持司法拍卖财产现场看样秩序,保护司法拍卖财产安全;协助草拟、送达法律文书,张贴法律文书。 3、(2024)粤5281执恢609号拍卖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宁市维美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铁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在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洪铁宾名下拥有的健身器材等设备一批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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