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陈浩彬)
更新时间:2024-11-13 已浏览:997 文章来源:原创
普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罪犯陈浩彬,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罪犯陈浩彬、庄佳鑫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7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浩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陈浩彬、庄佳鑫均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陈浩彬以其患有多发性骨髓瘤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罪犯陈浩彬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6日。 如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5,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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